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设置了末位淘汰制,这种方式是否合法?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确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末位淘汰其实存在不合法之处,如果公司利用这个考核制度强制和绩效考核排在末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积极与公司协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

一般情况下,员工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那就仍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下几种情况中: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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