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二,联营司法解释中“保底条款问题”的规定主要源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联营司法解释序文中明确“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得原则。联营合同的中的保底条款违法了该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第35条规定的个人合伙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与和合伙型联营除主体不同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

但《民法通则》52条规定的联营并没有共担风险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联营司法解释中对这一类型的联营明确为“合伙联营”,同时有了共担风险的规定。对违*担风险的规定的约定定*为“保底条款”,无效。

三,《民法通则》条文中关于个人合伙没有出现“保底条款”的法律术语,但并等于没有禁止“保底条款”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中合伙人共担风险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保底”的禁止。

合伙法律关系特征中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民法通则》46条规定两种例外:第一种“公民按照协议或者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老动的”;第二种“提供技术*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即便这两种例外,《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亦应风险共担。

四,禁止“保底条款”的意义

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型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协议两方所确定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同时也损害了合伙体的债权人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市场风险。所以,禁止“保底条款”不仅是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和国家利益的保护。为此,“保底条款”不属于协议双方可以“意思自治”的范围。

五,理解为联营中有禁止保底条款的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而个人合伙没有保底条款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近期,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向我探讨一个问题:个人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他提到他代理的一个案子情况:*与乙共同投资成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小企业,约定乙方不参与经营,*方每月付给乙方固定利润3万元。由于亏损,*方无力付给乙方约定的利润。乙方将*方诉至法院,要求*方给付约定的利润。我的律师朋友代为答辩认为固定利润的约定为“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法院判决认为,因协议的双方为个人,二人合伙不属于联营,所以*方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法院一审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方败诉。*方提起了上诉。

基于律师朋友提到的这个案子,我对此问题一些想法拟成本文。

我认为:个人合伙协议中不论盈亏支付一方“固定利润”的内容约定就是违反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是无效“保底条款”。

第2篇: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具体规则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想到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第3篇: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质、产业属*、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种。主要是指借款是**还是某种外*。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银行备案。*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保*是指保*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即贷款人和保*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人在其保*范围内承担保*责任。二是一般保*,即贷款人和保*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人承担保*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