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1篇: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附录二 郑州二七区绿云辅导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6。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各种凭*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7。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 会计人员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有计划地执行。
2。 各种费用必须凭*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
3。 合法规范的原始凭*,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4. 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签字。
三.学校收费制度
1。 学期结束时,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
作,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2。 学校发生的项目收费时,附有一式二份的缴款学生名单,一份附在记帐凭*上,一份学校保存。
四.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采购制度
1。 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事务同志办理。
2。 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 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4。 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出借赔偿制度
1。 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2。 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3。 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
4。 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 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2.财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
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库存物品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
固定资产清查: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登记册核对。
库存现金、有价*券清理:现金及有价*券应每月由单位领
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
六.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2。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编制记帐凭*,切实保*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 帐簿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必须填好帐簿启用表和扉页,往来款项科目不得使用综合帐户,需要结转的科目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明细结转。
4。 记帐凭*应当及时传递,记帐必须及时,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 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员,没有办齐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 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 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作确认。
6。 单位撤消时,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会计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会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八.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安全、有效。
2。 忠守职责、廉洁奉公,自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报表和帐务的正确*、及时*、真实*、合法*负责。
3。 按程序规范做好*的销号工作,负责所有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保管和监管工作。协助财产保管员做好财产帐册的设置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2篇: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三)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二、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学校年初根据要求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考虑到教育学年制的特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管理
1。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收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
财政专户,学校不准隐瞒、转移收入,不准将单位收入转移其他账户。学校要设置收入台帐。
2。学校收费坚持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收费,校长和有关人员将负有责任。
3。学校要加强*的领、销、存管理。*由会计人员登记管理,负责发出、回收、检查及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4。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收费必须开具浙*省财政部门监制统一的非税收入*。
(三)支出管理
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支出标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报销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大宗物品采购还要有验收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学校对大宗设备的采购,要按照[合理、节约、有效、实用"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3。学校应该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苍南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苍财预[2007]83号)、<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苍财教[2023]11号)和<苍南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苍南县差旅费开支规定等有关标准执行。
4。学校专项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5。学校要严格控制*、奖金、福利等支出管理,不准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三、资产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参照<苍南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4。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5。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有条件的学校可用计算机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6。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一)会计档案
学校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交接
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并填写移交清册。学区管辖的义务学校由学区负责监交,直属单位和学校由教育局计财科负责监交。交接双方要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五、财务监督和财务人员管理
(一)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政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和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保*。
1。强化教育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开展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检查和清产核资工作,净化财务管理环境。
2。充分发挥*理财的作用,学校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3。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学校法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务人员的管理
1。按有关回避的规定,学校主要领导的亲属不能担任本校的会计、出纳。
2。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换。若要更换,必须征求教育局计财科意见,以保*教育系统财会人员有良好的素质。
3。财务人员职责:
出纳负责学校现金保管,对原始凭*、自制凭*、外来凭*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报销;负责远程报账录入工作,网络审核,国库统一支付系统用款计划申请,直接(授权)支付录入等工作。
会计负责预决算、财务报表,奖金及补贴发放造册;负责远程报账*送审,凭*制单、记账,国库统一支付系统用款计划审核、支付复核,*送审等工作。
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报销凭*审核、财产管理等工作。
4。学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认真履行职责。
5。县教育局将定期举办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培训班,提高财务后勤管理水平。
六、其他
(一)有开办食堂的学校,应开设食堂专用账户,按规定实行*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学校食堂旨在为师生服务,应做到保本经营。
(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与活动方面,不得用于发放补贴,不得用于个人资金拆借等。
七、检查与评比
(一)学区财会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学校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管,经常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学校财务工作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要真实反映财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学区财务人员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规范财务工作行为。
(二)年终县教育局将开展学校财务后勤工作评先评优活动,表彰学校后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系统和个人,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后勤保障能力。
八、附则
(一)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1、要合理安排,正确制定预算内外资
金收支计划。
2、每学年初,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校长
报告各项经费的收入情况,并配合校长做
好预算内支出计划,做到统收统支,专款
专用。
3、必须做到*理财,不得单立账目,
严禁公款私存,学校只能在指定的银行开
立账号,不得私自找银行或储蓄所建账存款。
4、各学校财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理财。
5、做好年终决算,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清理、各种款项的清理。
三、各种报销管理
1、严格财经审批手续,所有报销*应有经手人、验收人或*人签字,并注明事理,依次由会计、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2、学校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填写借条,并说明借款使用原因,校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才能给予借款。
3、*都必须具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必须具备*的名称、填制*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大小写必须相符。其*正面左下方须有经办人的签名、用途和日期,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登记记入固定资产账(白条不能入帐)。
4、大型财产物资的申购、调配、报废等均由二合小学总务处办理。各学校负责保管、验收,履行领用手续。
5、差旅费报销,当事人应如实填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相关*应贴在报销单背面,报单人签名,学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后才能
办理报销手续(一、出差补助:到仁怀市和其他乡镇每天15元,省45元、地30元、省外80元。二、住宿费:到仁怀市和其他乡镇每人每天80元,省内和其他县市区每人每天180元,省外200元,原则上2人一个标间。报了食宿费的不在报补助费。三、二合小学人员报销各种费时间限于当月28日前,二合小学派出学习的学校教师,该由二合小学报销的,回学校后1周内到二合小学办理完成报销手续,超期自负)。
6、学校支出必须有计划、有安排,学校财务人员要编制每月支出计划,做到心中有数。
四、学校*及收费管理制度
1、学校每学期的收费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学校严格执行上级的统一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2、认真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事业*收费的专用打印*。
3、各校收取的作业本费应及时按规定缴存。
4、各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5、学校的收据和*,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和法定依据,学生*和事业**均由总务购买,学校财务人员向总务领用,用多少领多少,用完要及时上缴财
政。如果开错,此*三联填上[报废"字样,作为报费处理。
5、学校各种代办费实行专款专用,多还少补原则,不挤用、占用、挪用、截留,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五、采购管理制度
1、该*采购的坚持*统一采购原则(5000元以上必须先办控购手续然后在按控购手续办理的项目进行采购)。
2、凡属于*采购的,重大采购项目由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中讨论研究决定采购方式,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规范采购手续(需3人以上办理)。
3、小项目的采购,由部门提出申请,向学校申报,校长审批后方能采购(1000元以下)。
4、购回的设备或物品必须履行完善验收、领用等手续。
5、学校购物*报销时需附有验收所购设备和物品的清单和签字*(购物人和验收人不能相同)。
六、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一)人员经费管理
1、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的和国家规定应补发增加的按时足额发放在职、退休教师*和各种津贴、遗属补助生活费。
2、决不拖欠、挤占教师*和其他补助。
(二)公用经费管理
1、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由二合小学总预算到各学校,并由学校按照2023年二上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按月合理编制计划到二合小学报支(第一月不报帐,二合小学不支第二月的,要借第二月公用经费时还需在借据下面附用款计划,此计划一式二份)。
2、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大型的维修和学校建设,不能用于教师伙食补助、补课补助和变相发放代课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办公费、业务费和添置学生公用的用品和器材。
3、各校收到的现金必须由报账员统一管理,其他领导和个人不得公款私进。
4、坚决不允许用公用经费大吃大喝,学校要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总额5%以内)。
5、学校要合理计划用公用经费安排学生的饮水、防暑取暖设备、预防传染病等费用。
七、账务、财产管理制度
1、二合小学所辖学校的账务由二合小学统一管理。
2、各学校实行报账制,每月24至28日到二合小学报账(报账时需带现金日记账、*、报表、与学校的结账单);其中,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每两个月报一次账。
3、各校财产物资要明确专人管理,造册登记商品物资的购进签收和领用记录。
4、学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管理,每一年度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中途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以免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流失。
八、加强各项制度的监督落实
1、在采购中,*作人员认真抓四个环节:①合理选择供货单位;②确定采购方式;③确定采购价格;④签订采购合同并加强合同的管理。
2、在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中,*作人员须按照制度程序办事,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转帐结算手续。
3、通过财务制度的实施,做到职责分明,手续严密,有凭有据,有章可循,财务人员相互监督与管理,确保管理制度规范与完善,使管理不流于形式。
4、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加强学校财务人员的法规学习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做好财务核算,做到账物相符,帐帐相符。
学校财务管理具有政策*强的特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财务法规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因此,学校坚持加强对财
务人员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经常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培训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使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严于律己,防患于未然。
第3篇: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新)
兴政办发?2007?278号
市*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兴化市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有关民办学校:
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财务人员必须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总账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近亲属或股东不得担任财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的聘任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会计委任制。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理财,按章办事。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年终认真搞好决算,预决算必须经学校董(理)事会审核通过,同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规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必须经董(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
第七条 学校的积累,应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股票等风险*投资以及与办学无关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但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第九条 学校要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理财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收费,并实行公示。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要亮*收费,持*上岗,对无*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提前收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同等的免收杂费补助政策,学校应从学生培养费标准中减收学杂费金额。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捐助,其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据<中华*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捐助的办学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尚未投入学校建设的资金应成立专项教育基金;接受捐赠的教学设备,要按时作价入账,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手倒卖、调走和私人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转(退)学,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核退部分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要退还所收全部费用,退费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本着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学校各项费用开支,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合理确定各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开支所占经常*办学费用总额的比例。
第*条 学校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理财,按章办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办学积累资金的使用上,首先要确保教职工*、福利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存储量,同时要按计划提留一定比例的办学积累资金,用于学校的再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要严格经费开支的报销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
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学校章程中予以明确。其回报的比例,学校应当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三个因素确定。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校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书、职业资格*书的;
4、骗取办学许可*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的;
5、未依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余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五章 代办费管理 其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代办费的收取必须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开学时一次收取,中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学期结束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与学生家长结清,并张榜公布代办费使用结果,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保险、订阅报刊杂志等均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统一代办,更不得强制推行。不得以为学生服务的名义,取得手续费、回扣费等,服务*项目必须按实结算。
第六章 *管理
第二*条 学校收取的一切费用(含代办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苏省中小学收费收据>、<*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并严格按照各种*的用途规范使用,所收资金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兴化市财政*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收费*使用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认真及时、准确地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账簿。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经财政部门同意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支出账户,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往来款的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目,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等,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各种应付款项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结束后,15天内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部门的决算要求,上报决算报表,并写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会计人员每月要向执行校长、董(理)事长上报一次会计报表,增加透明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会计凭*、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未依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各种财产物资要有健全的入库、领用、调出、出借手续,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教学设备的报废,应当由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学校董事会决定方可核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销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可根据学校规模大小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材料物资品种多、数量大、价值较高的学校,应对材料物资进行细类划分,其购入和耗用的材料物资会计上设[材料"科目进行核算,材料品种少、数量少、价值较低的学校,其材料的购入和耗用可直接列作支出,设置<材料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购进、领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及时进行处理和财务调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因故终止,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和销毁*。并按国家有关
规定对财、物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并自行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必须在核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学校的代表组成的清算小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不得在清算前突击花钱、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同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查*。学校应切实保管好各种会计资料,不得更改、丢失和毁坏。
第四*条 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法院组织清算。其亏损部分由*法院裁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清偿顺序是:首先退还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有关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是偿还其他债务。如果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结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学校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支持财会人员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学校负责人坚持办理的,财会人员可以拒付,学校负责人不得以此打击报复或作为辞退的理由。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会计业务之间的连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审制度,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每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查*,如实提供凭*、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擅自涂改、销毁。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及有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要认真加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和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办法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食堂、浴室、小卖部等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本着为师生服务,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把握好进出口关,核定成本收费,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3年10月22日市教育局制订的<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财务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局、
审计局、民政局、物价局。
兴化市**办公室 2007年12年10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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