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1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形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滁州市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滁政[2011]125号)、《滁州市市本级预算支出绩效

  考评暂行办法》(财预〔2010〕1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由市人大审议通过、市财政批复列入市级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级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金计提的教育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施管理监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商市教育体育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用于市本级教育事业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一) 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护;

  (二) 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三) 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四)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五) 教育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

  (六) 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

  (七)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教育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六条 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年度教育专项资金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要求,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初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明细预算批复到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教育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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