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精选5篇)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我局当前申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申报表填写不完整。⑴很多项目填写不全,如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栏无签字,所属的日期、电话不填;税款不写子目及计税依据;⑵对所鉴定的税种未按秦税工程要求全面填写申报。

2、申报表章戳不齐、用章不一。有的纳税人在报表上应该盖公章却未盖,许多甚至还以财务章代替公章使用。

3、填报数据不详实准确。一些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不认真或逻辑关系不对,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未按规定使用报表。现行征管报表种类分的比较详细,基本上是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这使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有的纳税人申报时并不能按规定合理使用而是混用。使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⑴在地方各税报表上填写养老、失业、工会经费⑵有的企业将个人所得达到扣缴限额的和未达到的均填写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⑶分税种报表未单项填报。

5、对申报资料保管不力。存在着申报资料丢失或未能及时归档。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

6、纳税人感到办税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征收手段滞后、报表种类众多、办税环节繁杂。

上述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纳税人对规范报税认识模糊,片面认为只要足额缴纳税款就行了,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无关紧要,加之目前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较少,办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面对种类较多、填写要求高的纳税申报表,相对复杂的办税环节,难以做到准确规范申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审核不严,流于形式。现在对纳税人实行集中申报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人员受理的申报量很大,征收人员往往只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开票,而管理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更有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审核报表时只是签个字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失去了纳税申报所具有的严肃性。

对加强申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无论是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还是基层税管员都要充分认识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严谨地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一)办税服务厅要着重做好申报管理的工作是

1、积极开展纳税申报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发放宣传册、办咨询、开讲座、上门辅导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分门别类地纳税申报宣传辅导。必要时设立纳税申报辅导员,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严格按规定录入申报资料。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后,应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当即辅导企业办税人员调整补正,重新申报漏计税金;对内容完整、章戳齐全的,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将有关纳税申报数据及时采集录入到征管软件中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事宜。不得代替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提高征收人员操作的熟练程度。缩短工作时限,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千方百计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误操作。保证申报数据比对的高效与准确。

4、建立征管提醒及建议反馈制度。主要包括导税提醒、申报期间提醒、权利提醒、办理涉税事宜提醒、申报异常提醒等;特别对纳税人容易违规的涉税问题在办税服务厅内显要位置设立征管提醒公告牌,公告提醒。如在发票申购、核销等过程中,及时提醒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或是通过电话提醒的形式,对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未按期申报的,逐项逐户给予提醒。避免纳税人因逾期办理而造成的处罚及损失。做好提醒后的后续服务工作。完善内部岗责体系,提高办税效率。针对纳税人特殊情况,提供“应急通道”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完善与基层单位的信息互通,强化职能信息,对相关涉税信息,注意查收,及时反馈。尤其是在申报期结束后办税服务厅要全面收集整理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对申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在最短时间内积极与相关科室联系解决。充分保障征管系统良性运转。

5、积极提供多种纳税申报方式。协同信息部门加大软件开发,积极推广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使网上申报界面更人性化,更便捷。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基层科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细化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实行“责任审核”制度,严格审核申报资料,不流于形式。

2、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巡查分析制度。根据税收管理员在深入企业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采集涉税信息时所取得的税收资料,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客观分析该企业前几个月的纳税申报资料,参照同行业其他单位情况,结合当前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预测其行业发展趋势,对该企业纳税人当月应申报的税种和税款,做到心中有数。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税管员应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的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4、强化监控、做好评估。一要加强对长期零申报户的监控。从8个月的申报资料可以看出:一些企业一直处于无业务零申报状态。情况是否真实,就应(1)开展调查分析。纳税申报期满后,税管员应通过征管软件,查询提取所辖范围内企业零申报情况,开展调查分析。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企业由税管员逐户核查零申报的原因,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税政管理科。税政管理科据此进行分类分析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要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降低零申报率,提高申报质量。(2)对零申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那些名存实亡、长期不发生业务、又无在案税收违法行为的零申报户,动员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二是对于查账征收零申报小规模企业,要对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账簿设置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3)开展专项整治。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集中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开展长期零申报户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虚假零申报,以巩固管理成效。二要对其他申报户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重点查看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有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与企业及时进行约谈,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经约谈不能准确说明原因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对属于偷税的坚决并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5、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纳税人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不能一收了之。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利用,将申报表作为衡量企业纳税信用的一个重要标尺。从而使征纳双方都重视申报工作以促使征管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加大对不依法纳税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不规范或申报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对申报不实的酌情进行处罚。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只要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申报,就认定为申报不实。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税务人员 无税申报 法律风险

一、无税申报概述

无税申报即无应纳税款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财务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或者符合减免税的规定,没有应纳税款,是否可以免除申报义务呢?《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应纳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可见无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属于纳税申报中的一种具体情形。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若纳税人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无税申报的,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可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表现形式

近来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所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存在代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越权,即纳税人逾期未提交《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税务机关不知纳税人当期是否无税且无法联系到纳税人。为保证税收申报率,部分税务人员利用申报系统后台操作管理便利,代为无税申报,待后期核实后再进行转非处理。(2)纳税人委托,即纳税人为减少申报所需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委托税务管理人员代为申报。管理员通常较为熟悉纳税人性质、经营情况,依据往期申报情况,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

三、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法律风险分析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该行为区别于纳税服务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救济服务和援助服务。其中办税服务是指在丰富办税方式和精简征管流程两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越俎代庖”,剥夺纳税人正当权利或免除其法定义务。

其次,越权行为仅仅是税务人员为征管效率考评谋一己之私。事后转非,不仅违反税务人员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而且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严重的还将影响逃漏税认定、侵蚀税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税罪。越权行为使纳税人客观上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妨碍到对于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认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再次,税务人员无权接受纳税人委托为其代办无税申报。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税法更倾向于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和公民达成合意,税收成为公民换取国家公共服务的对价,类似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纳税人能否像民事一样,授权税务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呢?显然不能。

其一,税法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征管职责,而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是纳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税收征管程序法律关系仍然是权力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角色冲突,因而无论纳税人是否授权或委托,税务人员都不得混淆执法主体与管理对象的身份,超越税收征管的法定职责。其二,单纯从民事角度,税务人员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税务人员首先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是国家的人。如果接受税收利益相对方即纳税人的委托,则构成双方,显然无效。其三,纳税申报本身就是税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行业规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之际,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更应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不越位不缺位,做好税收征纳的管理员。也可杜绝纳税人借此机会向税务人员行贿或者税务人员主动索要报酬,为将来的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防微杜渐。

因此无论纳税人是否知情,税务人员代为办理无税申报都涉嫌,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承担以下责任:(1)执法过错责任。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罚。(2)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违反该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务以及其他侵害上述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关千家万户,因此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引起全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基础上增列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并强化了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办法》出台的历史原因

(一)满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了高速增长,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国家税务部门已经难以满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这都促使国家税务部门出台新政策,以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标准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国务院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包括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该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就是落实上述规定的产物。

(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让全体老百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就必须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

(四)堵塞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漏洞的需要。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现金交易量大,公民纳税意识薄弱,征收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在坚持目前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强化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要求,并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堵塞偷税漏税漏洞、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办法》体现出的新亮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四条,其内容包含了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条件、自行纳税申报税额计算方法、纳税申报时间、地点以及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办法》体现出的新亮点主要有:

(一)增列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办法》第1章介绍了应该自行纳税申报的五种情形,即不论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办法》规定再自行申报。之所以将年所得标准定为12万元,是因为月收入1万元在目前已经属于高收入阶层了。而个人所得税监控的重点就是高收入者。但是,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使年收入超过12万元也不用申报。

《办法》第二章第六、七、八条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中包括的内容及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是指一年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收入总的金额,而不是指某一单项如工资、薪金等收入达到12万元才须自行申报,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国债利息等除外。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应该记入12万元的各收入项目时,计算方法有所变化: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扣除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但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金额计算;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确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20%)的收入额计算,其中财产租赁所得还不得扣除修缮费用;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我申报纳税基础上,可自愿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在办理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和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三)强化了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的一些问题

(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税务部门将更加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也加大了个人申报纳税的义务。因此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自觉、及时申报纳税,以避免受到处罚。

(二)纳税人在自身义务不断加大的同时,对纳税人权利的要求也会更加强烈,将更加关注政府对税款的合理使用,形成对政府开支的约束。因此,国家财政机关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合理安排税款支出。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虚假零申报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从对该区辖区内80户企业零申报情况分析,发现有19户企业长期零申报,有45户企业连续2个月零申报,个别企业甚至长年无实现税收。经分析,发现企业进行虚假零申报的手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部分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享受优惠政策)而成立的新公司,虽然手续齐全,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只要目的一达到,公司人员就沓无音讯,既不办理注销,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为其办理了零申报;或者是企业改头换面重新登记,新单位成立后老单位仍存在,企业仍是“原班人马”,财务人员对其老单位长期进行零申报。

2、企业人为的调节税款缴纳时期延迟纳税。有些纳税人当期发生了经营业务收入,但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对实现的应纳税款不申报,选择零申报蒙混过关,逃避纳税。

3、企业应申报而不申报偷逃税款。个别企业甚至设明暗两套帐进行偷税,应付税务部门的账簿,多是采取违法开具发票,应转而不转收入,隐匿、少记或迟记收入,账外经营、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而形成假账,造成非常的零申报。

4、少数税务人员为了追求征管质量“六率”考核指标,在征收期的最后一天,将迟申报户、失踪户以及空挂户,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零申报处理。

5、企业长期无经营收入但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长期零申报。有些企业确实面临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长期无经营收入,但仍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导致零申报。

二、抑制零申报的措施探讨

加强零申报管理的关键,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对零申报户特别是异常零申报户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1、严格执行程序,规范“零申报”认定。零申报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因此,在认定“零申报”时,零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经税收管理员认真审核递交的材料,并下户进行实地调查,报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工作流程,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能视同纳税期已办理“零申报”,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另外,要实行零申报公示制度。各征收单位要对所有“零申报”户名单及附属资料每月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举报。

2、加强信息比对,发现异常零申报户。通过建立税源管理信息比对分析平台,加强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指标、发票购买和使用情况、连续几个月零申报等信息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零申报户,查找出原因,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对存在异常情况的零申报户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要从“一户式”综合运用数据系统中抓取有关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层次的对比分析,如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对比、与同行业相关数据的对比、当期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的对比等,通过对比分析和量化评估及时发现申报信息的疑点和漏洞,及时发现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而有的放矢的制定对策,防止税收隐性流失。

3、深入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大对零申报企业的控管力度,随时对存在疑点的纳税户进行检查。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分责任区进行抽查零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对有购买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分析比对零申报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确实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属于法定减免的企业,补充办理减免登记备案手续;对失踪户转为非常户管理;对没有如实申报,企图以零申报逃避纳税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并按户建立管理台帐,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建帐建制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对于不能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税款,以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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