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精选5篇)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侦案件 技术侦查 法律监督
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对于技术侦查概念的研究一直围绕着其与相近名词“秘密侦查”的异同展开,要给技术侦查下一个准确的概念,要做到明确基本内涵、体现研究价值、顺应立法趋势。从基本内涵的角度来看,技术侦查同时包含了外在的技术性和内在的秘密性两个基本特征;从研究价值角度来看,无论讨论人权保障、法律监督、还是侦查实用秘密性特征都应该是我们的研究重点;从立法趋势来看,202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四十八到第一百五十二条中都采用了“技术侦查”的说法,而在证据适用和权利保护的措施中更为关注的是对“秘密性”的限制。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们应该统一采用“技术侦查”的说法,概念可以定义为:针对特殊案件以法定的程序和技术手段秘密进行的侦查措施。不可否认,这样定义是对广义的“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概念的同时缩小,但这使其内涵更为明确、中心更为突出、更具实际价值。
法律监督的内涵。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针对检察院自侦案件,从广义的法律监督来看可分为法院监督、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律师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但比较而言,在司法实务中后几种监督模式更多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其地位是与法院监督和检察院内部监督无法相比的。所以,此处我们采用狭义的法律监督概念,主要讨论司法系统内部针对检察院自侦案的监督。
技术侦查案件的法律监督范围。所谓技术侦查法律监督的范围,即要对技术侦查中的哪些问题进行监督。从不的同角度进行分析,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从监督的时间不同来区分,可分为“司法令状主义”指导下的事前监督、侦查实施过程中的事中监督以及侦查终结后的事后监督;以监督的客体不同来区分,可区分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和侦查技术手段的监督;以监督关注的重心不同,可以区分为对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实体合法性的监督。
检察机关自侦技术查案法律监督的双重困境
自侦案件法律监督的固有难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肩负着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就必然要面临着自侦自监的窘境。实践中,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来完成的,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批捕和部门应该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使得对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和侦查过程中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拿到的材料也往往并不能完全反应侦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人民法院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就人民法院而言,其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采信和最终的判决上,所以这种监督也无疑是事后的,而且由于职权的限制,这种监督只能是被动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院的中立性决定了其必须平衡地对待控辩双方,如果直接介入侦查就打破了这种平衡,可能导致对一方的不公;因为我国并未设置预审法官制度,所以在正式审判前法院并不能很好地了解侦查情况,只能通过公诉部门提供的“二手”材料来了解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对侦查程序合法性还是实体合法性的监督更多的都是以在法庭质证、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质疑为前提的,但由于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弱势,其质疑往往缺乏证据支持,而法院在此时并不能主动调查取证。
技术侦查的秘密性使得侦查监督难上加难。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决定了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对技术侦查的监督只能通过事前批准和事后审核两种方式进行。
对于事前审批,从批准主体来看,其实在技术侦查“合法化”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已经广泛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其审批程序也都是采用内部申报的方式。技术侦查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虽然对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但仍然没有摆脱自报自批的形式,这就使得批准的严格性就很让人担忧。而即使是内部审批,法律也并未规定审批主体,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来看,这一权力很难交给同级其他部门来行使,报请检察长的方式则很容易使其以支持侦查为由把这种审批形式化。从批准条件来看,《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对“重大”案件“可以”适用技术侦查,这种纯主观的判断依据使得审批部门很难把握,对于没有事实依据但侦查部门坚持认为“重大”并且需要使用技术侦查的案件是否应该批准成为很难判断的问题。
对于事后监督主要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证据适用两个方面:其一,在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形式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但很明显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需要具体规定证据保护、销毁措施才能很好的实行,而且相关救济措施的规定并没有体现,这就使得监督效果很难得到实现。其二,在证据适用方面,笔者认为,对侦查人员的保护是必要的,但缺少法庭质证环节的证据适用不仅是对公开、公平审判原则的挑战,而且也很难保障证据适用的适当性,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技术查案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确立以事前审批为主的监督机制。首先,完善事前审批制度是司法令状原则的要求,严格的审批制度是展开后续侦查的前提。其次,完善事前审批制度符合技术侦查之“必要性”的需要,因为司法实务中的客观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细致的规定出每一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这就要求监督部门的审批要结合现实情况和侦查人员的申请,在做过大量分析工作之后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后,事前审批绝非仅仅是批准可否实施技术侦查措施那么简单,还要对技术侦查实施的时间、范围、客体以及使用哪些技术手段进行限制。
确立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针对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学界一般有以法院为主体的监督和以检察院为主体的监督两种主张。前者认为,统一体制内的监督必然要面对自侦案件自审自监的情况,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效仿西方国家的预审法院监督更有利于保障监督有效。后者强调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以检察院为主体的监督符合法律上的适当性,并且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更为可取。首先,从适当性而言,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工作并不能改变其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而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司法审判是其主要职能,相比而言由检察机关担任监督主体更加符合现行体制下适当性的要求。其次,从专业性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这使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机构设置。最后,从现实角度出发,法院自身的审判工作已让其压力巨大、不堪重负,如果再为其增添负担恐怕监督工作的效果也难以保障。
确立了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主的监督机制之后,再针对自侦案件来分析。我国现行体制下对自侦案件的内部侦查监督主要分为最高检察院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同级其他部门监督,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监督落到实处。其一,虽然法律赋予了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的权力,但这种领导显然是宏观的,最高检察院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其二,同级其他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履行本身的批捕和公诉职能来行使的,由于级别的限制,要求同级其他部门对侦查工作进行审批是不符合现行机制的。其三,如果把这一权利交给同一检察院内部的检委会,则势必要扩大知晓范围,不符合技术侦查本身秘密性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申报审批程序。检察机关自侦技术侦查案件的申报审批程序应该由下级组织材料申报、上级审核是否批准、对予以批准的案件进行具体限制三个方面组成。
下级申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时,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事实理由,具体来讲应该包括客观的事实依据以及主观的合理怀疑两个方面。此外,还应对侦查时限、其要使用的具体技术、针对客体、相应的保护措施予以统一说明。
上级审批。上级检查院接到下级检查院关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后,应对其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包括是否属于重大案件,是否使用正常侦查手段确实侦查困难,如果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是否会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三个方面。对认为必要性不充分的驳回申请,并指示按照普通案件进行侦查。
限制规定。对认为确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且不致给他人权利造成过度损害的,批准其技术侦查申请。并根据其提交的申请限定使用的时间和范围,规定其定期向上级汇报侦查情况、并将批准决定和报告情况真实准确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公诉机关和审批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程序和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再次审核的依据。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第2篇
教育部网站消息 为了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高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八条工作措施。
为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高校招生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各高校是否按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加强对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体决策事项涉及违规的,按照表决情况进行追责;加强对招生管理制度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把招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通知强调加强考务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2023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机制等各项建设都落实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对考务人员选用的把关,加强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将考务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加强考试数据安全的监督,要求试卷扫描数据光盘及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面试(测试)录像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查。
为维护高考录取公平公正,通知指出要加强招生录取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督促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高考政策,严禁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办法;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简章及录取方案的审核;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对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完善招生录取结果复查制度,对于复查中不达标或通过“点招”等途径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为深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要重点检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一律不予学籍注册;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倒查追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强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决不能妥协通融、说情开脱。
我省今年255 997名考生报名高考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将提高
本刊讯(记者 陈兴华 杨曙光) 近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省招生考试院在昆召开的云南省2023年高考宣传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高考报名人数为255 997人,比去年增长了8.4%。今年教育部决定,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将去年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3万名重点高校招生计划增至5万名。这表明我省纳入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91个贫困县考生有了更多被重点高校录取的机会。
据省招生考试院介绍,在我省今年高考报名人数中,文史类报名人数为108 254人,比去年增长了3.19%;理工类报名人数为133 290人,比去年增长了10.77%;“三校生”报名人数为14 453人,比去年增长了32.35%。其中,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有15 568人,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有6 997人。全省共设有212个标准化考点、9 308个标准化考场,监考教师有23 270人,巡视员近600人。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第3篇
“阳光检察”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进一步破除执法的神秘感和随意性,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推行“阳光检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山东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有效措施。
而目前检察机关大力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契合了“阳光检察”的主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人们十分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产生的。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根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起诉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的,符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检察改革的发展方向,符合了司法民主的国际潮流,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富有强大的生命力,得到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肯定。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司法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
《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23年工作规划将试点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法律制度。总结试点经验,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我们的认识要高度一致,信心要更加坚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明确任务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试点改革。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第4篇
一、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制度约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1.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物资招投标是一项集原则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为一体的系统工作。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深受企业的信任,组织的重托,如何有理有据、积极稳妥、依法按章地做好在物资采购中的监督工作,切实做到监督采购,而不代替采购,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权限分明、易于操作的监督工作机制。
2.严守程序,做到按章办事。物资招投标工作之所以需要监督,就是因为买卖双方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一些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为了有效地避免和杜绝损害企业利益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好自身监督职能作用,这就需要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始终严格要求本部门参与物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同志,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按照业已形成的规章制度监督物资招投标部门依法按章办事,凡是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敢于提出质疑,并坚决予以制止,积极维护物质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3.从严执纪,做到违章必究。加强法纪教育,健全完善制度,严惩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能。实践证明,只要纪检监察部门敢于坚持原则、铁面执纪,就能够有效地制约和根除在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过程监督,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纪委监察部门在参与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就要增强责任意识,全程紧密跟踪,明确监督重点,严把主要关口,才能严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1.严把资质审查关,抓好事前监督。在物资采购招投标中,对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是否具有合法性。为了杜绝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违规进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在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纪委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和同志必须做到将投标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按章按时纳税情况,是否具有所经营物资、设备的权,是否有企业规定的入网证明,企业经营业绩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凡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能够抱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提出致以和反对意见,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敢于坚持原则,当场明确表态,予以坚决支持,就一定能够保证物资招投标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严把过程规范关,抓好事中监督。确保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物资采购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能。为了有效杜绝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在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召开的物资采购招投标会议上,纪委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监督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招标过程组织是否严密,会议秩序是否良好;投标商是否按照要求密封投标书,是否具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资格,投标书是否对招标做出积极响应,是否按照要求购买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招投标会议的评委对于投标企业的评价评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切实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3.严把合同履约关,抓好事后监督。中标只是投标商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取得了入选资格,并不标志着监督工作的结束与终止。作为纪检监察部门为了有效防止中标商入选后在交付期限、物资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物资招投标的事后监督工作。在事后监督中,纪委监察部门要紧密围绕企业确定重要工程、重点项目,积极主动地制定年度监查计划,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数量合数额较小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合同文本,认真检查供货厂商是否为中标厂商、履约金额是否为中标金额、物资交货期、付款方式是否遵循招标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返还等。如果厂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规现象,必须及时要求物资采购部门扣留厂商的抵押金。对物资采购部门出现的责任问题,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相应地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责令物资采购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并在经营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从而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在制度规定下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作用,确保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物资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价格、质量、技术等多种专业门类知识的系统工作,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达不到监督要求的。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采取纵向沟通,横向协调,全员参与的方法,才能确保物资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1.注重纵向沟通,发挥各级组织作用。物资采购是由于甲方的需要而发生的。因此采购的物资能否满足企业的实际要求,使用单位最具发言权和选择权。为了能够采购到让使用方感到满意的物资,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要本着维护需求方利益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2.注重横向协调,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物资采购招投标是一项涉及法规、政策、技术、质量、价格等多项内容的复杂工作,因此,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监督到位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作为计划部门要认真检查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涵盖于计划范围;法律部门要认真检查物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满足技术规定;质量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物资是否达到标准;审计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价格合理。通过各个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就一定能够确保购买的生产物资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第5篇
我县卫生监督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党风廉政、行业作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建设。对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全市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实际,查找在思想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加强业务管理和行风建设、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周密计划,统筹安排。我县卫生监督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年内未接到人民全众对卫生监督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举报投诉。年内1次对管理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四项综合满意度达100%。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狠抓落实各项卫生监督任务。
按照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县卫生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省、市下达各项卫生监督责任目标和专项治理任务,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狠抓落实。
(一)强化食品消费环节餐饮卫生监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2009年以来,结合各项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在巩固去年餐饮业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共出动监督员128人次,车辆40辆次,重点对全县辖区内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和农家乐等餐饮经营单位和超市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食品存放库房卫生进行监督捡查与整治,监督捡查87个经营单位,查处违法案件18起,处罚金额为1200元,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10份,责令限期改正4户,查出并销毁过期霉变食品60公斤。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疾控部门,作好生活饮用水、餐饮用具等的抽检工作,抽检总数25件,合格22件,不合格3件,合格率81%。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目前达到量化管理条件并纳入量化管理的餐饮单位共46户,其中a级单位2户、b级单位14户、c级单位30户。努力作好“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十一”黄金周重大节假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及重要贵宾接待任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全年共计重要贵宾接待任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16次,人员25000余人,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保障措施,没有任何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圆满完成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农村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清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学生肠道传染病和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了广大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
(二)、加强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身体健。为加强检筑工地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生活饮用水是否安全;内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清洁良好;三防设施是否齐备;食品存放及加工是否生熟分开;是否配备冰箱冷藏设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三)狠抓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后续要求,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平台,进一步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疫情报告管理、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风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年内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监督车14辆次,对27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外出租承包科室1家;超范围行医2家;其它违法行为6家;药房行医4家:游医4家:作出警告2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7家,查处非法行医6起,罚款0.8万元,没收药品3件、价值0.3万元。严格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强化质量监控,杜绝医疗机构因临床用血造成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加大对医疗广告的审核与监督力度,保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对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共检查4户医疗机构,未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照《临沧市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全面完成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任务。
(四)以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为抓手,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开展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要求积极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出动执法监督车11辆次,监督员37人次,检公共场所77户,其中宾馆旅店38户,娱乐场所11户,美容美发店28户。检查中发现卫生许可证过期3户,无卫生许可证1户,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5%;对查出的问题,责令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辖区内4户饮用水企业及18名从业人员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厂房的卫生防护设施和卫生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检;并对血校、宾馆酒店的二次供水进行抽检,抽检22户,不合格5户,合格率77%,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细菌总数超标,大肠菌群超标。
(五)摸清底数,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水平。通过加强工作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摸清职业卫生底数情况,目前全县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矿企业共30户,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总人数1500
人。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建立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与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协调,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深入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作好以“工作、健康、和谐”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并解答群众现场咨询1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达400多份。
(六)积极有效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不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按照《云南省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市级卫生责任目标下达的要求,我所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进一步深入稽查考核,对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执法文书制作、卫生监督队伍行风等情况进行了评议与考核,随着卫生行政执法评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我县卫生监督员中尚未发现违法执法现象,做到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严把许可准入关,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文书规范。
三、下部工作打算
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管的作用,确确保监管手段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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