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20__年医院管理年考核评估细则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一、发挥中医特色优势的措施(10分)1.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查阅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抽查不少于2项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的落实情况。医院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中无中医内容,不得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3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查阅医院上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抽查不少于2项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的落实情况。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工作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3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鼓励和考核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重要指标。查阅医院相关制度、工作记录、近一年内的考核报表。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已制定,未实施,扣2分。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2分;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扣1分。4二、人员配备(17分)1.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②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二、人员配备(续)1.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续)③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④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每1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0.2分。22.根据中医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和管理人员。①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0.3分。1②医院主要负责人、业务管理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访谈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我局提出的科室、人员、药事、文化等相关要求的了解程度。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0.5分。3③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0.2分。13.合理配备临床科室负责人。①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二、人员配备(续)3.合理配备临床科室负责人。(续)②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负责人中有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任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要求,每1个科室扣0.2分;医师类别不符合要求,每1个科室扣0.2分。2三、临床科室建设(25分)1.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12个(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医技科室≥6个(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二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5个(内科、外科等),医技科室≥3个(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查阅相关材料;实地考察。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22.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地考察。医院名称不规范,扣1.5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0.3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分值三、临床科室建设(续)3.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抽查3个临床科室,分别打分,求平均分作为本项检查内容得分。(第4项打分方法同此项)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并抽查在院病历3份。未制定中医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0.2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0.2分;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0.2分;未掌握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每1人扣0.2分;未执行本专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0.2分。5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应用)。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1名)。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扣2分;其他人员未掌握,每1人扣1分。45.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设备总数的50%,不得分;应配而未配,每少一种设备扣0.1分;设备使用率低,每1种扣1分。3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积极采用非药物中医治疗方法。①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每少1项,扣0.1分。1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三、临床科室建设(续)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积极采用非药物中医治疗方法。(续)②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7.积极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①三级中医医院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0种。二级中医医院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10种。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0.2分。2②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查阅本年度某一个月的统计资料。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1分。3四、重点专科建设(11分)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解决该病种中医治疗难点。按部级、省级、地市级的顺序,抽查3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求平均分作为本部分的得分。查阅相关材料。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每缺1项扣0.5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扣0.2分。未确定重点病种,扣0.5分;确定的重点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扣0.5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四、重点专科建设(11分)(续)2.制定本专科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并抽查在院病历3份。未制定中医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诊疗方案未实施,每份病历扣0.5分;未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未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每个病种扣1分。未掌握本专科重点病种中医诊疗方案,每1人扣1分。63.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2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1.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实地考察每少设置1个部门(组),扣0.2分。12.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应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得分。1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1.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续)3.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每人扣0.5分。24.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三级医院≥100平方米,二级医院≥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三级医院≥60平方米,二级医院≥40平方米。实地考察房屋面积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22.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1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2.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续)2.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此项不计分)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无饮片调剂制度,扣0.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1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1分)。23.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现场考察。属于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的,未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不得分。24.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 规范》要张贴上墙。查阅相关材料,现场考察。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扣0.5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未张贴上墙,扣1分。2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按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现场考察。布局不合理,扣1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23.煎药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现场考察。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5.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1种扣1分。2六、中医药文化建设(16分)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查阅贯彻落实文件的会议记录及实施方案。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未制定实施方案,扣1分。32.医院宗旨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察。医院核心价值理念中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4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查阅相关资料,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核5名员工。医院相关管理未体现中医药文化,扣2分;行为和服务未体现中医药文化,每1人扣1分。44.建筑风格、内部装饰、医院标识、庭院等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查。建筑风格、内部装饰、医院标识、庭院等未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每1项扣1分。5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为了解我省无证行医情况,根据《山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笔者于2009年9月对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的无证行医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对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以及所属的19个县(市、区)24个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了调查。
1.2调查方法采取现场调查的方法,按照调查方案,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进行调查。
2结果
2.1无证行医机构分布情况本次调查24个疾病控制机构,共有医疗门诊、诊所15个。其中市级疾病控制机构5个,有门诊部2个,枣庄市、菏泽市各1个;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19个,有门诊部7个、诊所6个,其中济南市2个、临沂市3个、枣庄市5个、菏泽市3个、威海市无。从开设医疗门诊的疾病控制机构的分布来看,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设立门诊部、诊所的比例高于市级疾病控制机构,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多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
2.2开设诊疗科目情况调查的医疗门诊、诊所开设的诊疗科目所占比例较高的为内科53.3%、皮肤科40.0%、性病科占40.0%。无开展医疗美容科目的机构。在皮肤科、性病科、牙科、内科和肝病科目中均有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诊疗科目的机构。结果表明,诊疗科目设置与市场需求及利润空间有较大关系。
2.3依法执业情况调查的15家机构,未校验的机构有1家,占6.7%;未及时变更的机构1家,占6.7%。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疾病控制机构。执业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7人,实际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6人,占98.9%。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异地执业人数为9人,占10.3%;跨专业执业人数为2人,占2.3%;跨类别执业人数为26人,占29.9%(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无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1人,占1.1%。跨类别的执业人员均为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此问题较为突出。
2.4出租外包科室情况出租(合作)科室的机构数为2家,占所设医疗门诊、诊所总数的13.3%。出租科目为皮肤病的2家、性病2家、牙科1家、肝病2家、其他2家。可以看出,出租外包科室的科目有5项,均集中于2家门诊,个案调查中,出租外包科室的门诊将内科、肝病科、皮肤科、性病科、牙科等全部出租外包经营。
3讨论
3.1存在的问题
3.1.1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监督力度不够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的监督力度较低。目前,我省有9个市未实行监督体制改革,疾病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仍合并办公,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门诊的监督无实际意义,成为监督盲点;其次,对其他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督频次及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3.1.2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存在安全隐患开设的医疗门诊大部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来,政府对疾病控制机构,尤其是县(区、市)以下机构的投入明显不足,有的地方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障。开设的医疗门诊尽管核准为非营利机构,但主要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二是增加职工福利。
3.1.3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依法执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调查结果显示,15家医疗门诊普遍存在不规范执业现象,一是将科室出租外包,违法医疗广告欺骗患者;二是未经核准擅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执业人员跨专业、跨类别现象较普遍,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执业人员大部分为公共卫生人员,临床医师缺乏,造成执业人员的资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诊疗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就医者的要求。
3.2建议及对策
3.2.1加大对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管力度长期以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注重于疾病控制的业务工作,忽视了对所设的门诊、诊所的监督管理。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应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一要严把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和执业行为,坚决杜绝“乱审批、乱许可”,狠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情关”、“利益关”,做到“三严”,即“审批严”、“执法严”和“处罚严”;二要把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监督与规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三要加强舆论监督,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法律法规,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3.2.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本次调查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遇到了一些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如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概念的内涵无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于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未按期校验、出租外包科室、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有的无处罚条款,达不到震慑效果;医师非注册地执业的现象较多,但《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暂行办法》无医师多地点注册执业的规定,应尽快出台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合理解决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
3.2.3强化培训,提高执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多年以来,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主要以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为主,忽视《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的学习与培训,有的执业人员甚至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都不清楚,根本谈不上依法执业的责任和意识,因此,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健全考试考核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行医和不规范执业的现象。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汤敦华,副主任:王一志、邓晓文。
二、考核机构
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医学会负责考核;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药学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23年1月开始启动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报卫生局业务科。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测评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测评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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