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1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应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十二)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还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审核。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
区(县)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区(县)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
第***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由按照第***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 价格补贴;
(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制定。
第二十九条(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第三十条(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制定。
第三十四条(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制定。
第***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第三十七条(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十六条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征收**代管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四十条(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讼或者仲裁。
第四十一条(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区(县)人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调换或者****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可以决定以****调换、货币补偿或者****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补偿决定的司法**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申请人民****执行。
区(县)人民*在申请人民****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执行的,区(县)人民*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四十五条(补偿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3
第四十六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批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非法阻碍**征收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的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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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3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1
第八条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2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条 市、县级人民*及其****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申请人民****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3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扩展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3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1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条 市、县级人民*及其****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申请人民****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扩展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3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1
第八条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2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第***条 市、县级人民*及其****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补偿决定应当公*,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申请人民****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扩展4)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3篇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和副**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征求意见;
(二)**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3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核实异议内容,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扩展5)
——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菁华2篇)
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令第26号)、《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0号)和《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亩的,按照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 1、 2、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 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门土地补偿专户,由*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细则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令第26号)、《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0号)和《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亩的,按照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 1、 2、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 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门土地补偿专户,由*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最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菁选3篇)(扩展6)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菁选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通用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让人: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无抵押等其他**设定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号:_______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
3、甲方声明并承诺该房产无抵押等的设定,如因其他**设定或由其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租赁和使用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且负责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1、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
2、乙方提供:公司证件、签署合同**人身份证
三、租赁期限、用途
1、盖房租赁期共60个月。自_______年1月1日至_______年1月1日至_______—___________元(含税)(大写:贰拾万元)。_______年租金21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壹万元)、_______年租金_______元(含税)(大写:贰拾贰万元)、_______年租金23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叁万元)、_______年租金为23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叁万元)。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1日前一次交清,遇法定假日向后顺延。
五、税费交纳方式:乙方负责交纳租期间水费、电费和取暖费房屋租赁费。其余费用乙方不予以支付。
六、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大型的涉及主体结构的基础设施维修由甲方负责(由乙方引起的修复除外)双方任何一方维修时都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但属于乙方特有的且经分割后对乙方设备或实施造成损失的装饰或装修除外。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有修缮的义务。
5、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承担维修义务,甲方在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修缮时,甲方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积极协助配合,甲方维修时应尽量避开乙方的营业高峰期;凡遇到**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属于乙方的非固定设施、设备,乙方应保证该租赁房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7、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的约定时间内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或者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当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该等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为准。因甲方维修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无权将此出租的房屋转让他人,如因各种事宜转让他人租用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八、甲方、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一)甲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1、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每日租金按当年租金除以365计算)。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擅自**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并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自合同生效起发生过的租赁费用,全部无条件退还乙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等其他相关使用费用,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遵守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经营、施工等原因发生突发伤残事故或造成房屋损坏的均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违约金。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而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除外。
九、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合同终止与**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承租房屋及归属于甲方所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状态,不得存留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依照**房屋租赁**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依照**房屋拆迁**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提**讼。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为博大幼儿园法定**人,主要用途为办理房屋建设基金补贴,法人专定**。在博大幼儿园内部不生效、不参与幼儿园建设及经营。幼儿园因各种事宜涉及到法人自身利益的,法人有权不予履行。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幼儿园在正常经营,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及出具相关证件。
6、甲方办理完博大幼儿园所有相关手续后,交由乙方保管。并在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期限后,变更为乙方为法定**人。
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除享受幼儿园每班型2万元设备补助款外,其它有关幼儿园所获得的一切**补贴款与甲方无关。
8、甲方负责幼儿园相关手续的年审工作,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9、甲、乙双方在接受**行为及局等各类检查时,双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十三、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十四、甲方应保证出租场地的合法性,并不得擅自干涉或妨碍乙方在其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正常经营活动。
十五、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湾里区冯翊小区栋单元室的私有住房租给乙方作为租赁住房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2、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和爱护原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因擅自拆除或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有违约犯纪及违法**行为,自负其责;
4、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及卫生费应如数付给相关部门,逾期欠缴的**金由乙方负责;
5、房屋租金每月为仟佰拾元***,乙方需在每个缴费期结束前15天付给甲方(押金不可替代租金)。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6、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7、付款方式:首期乙方一次性缴纳元,押金元,共计***大写_________元,后期房租交付约定每个月交付一次,金额_________元,乙方应在当期房租到期前_________天一次**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即刻生效;
8、为了甲乙双方的利益,甲方如不租、转租或乙方续租都必须提前天通知对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在乙方未违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必须退回押金给乙方,甲乙双方都不得违反上述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0、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决定是否移交当地**机关。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5)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
12、其他约定
(一)开始租赁时的水、电、煤气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__度;
(2)电表现为:___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___度;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缴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1)安装好前后防盗窗,配置煤气灶、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洗脸台,入户大门钥匙把;
(2)沙发一张、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餐凳四个、衣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卧床一张。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3—5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押金。
(4)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1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1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
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_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等、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______元整/月。由乙方承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
2、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___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金。拖欠租金超过___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等实际使用的费用。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
五、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押金全款退回。
六、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物品交给甲方。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违约的处理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个月的房租金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____市___区___小区___*米房屋租给乙方有偿使用,经双方协商同意,特拟定以下条款: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原有建筑构造设施不能改动,如造成损坏,乙方赔偿并恢复原样;如确需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划改造,但合同终止时,改造的设施归甲方,甲方不赔偿任何费用。
二、租赁期间水、电、取暖费、闭路费及网络通讯费等物业费用按阳光舜花园物业管理处的规定交费,并服从_________花园物业管理处的管理。
三、租赁期间,工商、税务、治安、保卫、计划生育、门前卫生及绿化均由乙方自负,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问题,均与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对消防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对甲方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付。
四、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第______年租金***______万元整,第______年租金***______万______仟元整,第三年租金***______万______仟元整。第______年租金于签合同时付给甲方,余后______年的租金在每年的月______日付给甲方,延迟缴纳租金视为自动**合同。
五、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六、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性变化,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无任何补偿。
七、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双方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子买卖的事项,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了以下的协议条款。
一、甲方的房屋(假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并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于转让该房产的一致同意)坐落在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方米,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
二、双方商定这个房屋转让的价格为:总金额是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_______元整)。
三、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来支付首付款项___万元(大写:________元整)。 待房子过户之后用公积金贷款来支付剩余的房款___万元(大写:________元整)乙方要保证房屋在过户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在乙方付清了全部房款的时候,将上述房屋以及全部的钥匙交付给乙方,并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之下由乙方来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经营、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所有权(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的商铺共______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______㎡的铺面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______(大写:______)以后每年租金总额上调百分之八。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月的租金***(大写:______)。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______。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不允许乙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金,**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商铺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租赁期满或合同**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和经营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8、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甲方责任(甲方在租赁期内)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偷盗行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露。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裁决。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______承租方:______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___乙方经办人: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合同法》、《__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和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______办公楼事宜,签订《______办公楼租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和__市、__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甲方提供的______(装修/未装修)办公室内建筑指标说明(附件一)
2.甲方提供的______办公楼层*面图(附件二)
3.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三)
4.乙方提供的环境保护告知与承诺(附件四)
5.乙方提供的防汛防台、生产、防火和社会治安安全责任书(附件五)
第三章双方法律地位
第四条甲方系经****批准成立,负责__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乙方将在园区投资建立从事实验室产品的销售。
第四章______办公楼面积及租期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出租__路____号,__楼__座,建筑面积共计约为____*方米,甲乙双方没有异议,作为乙方项目办公的场所。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租期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日止。
第五章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本合同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的租金为每月____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笔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支付,以后支付日期为每三个月后的同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开立账户,并保证在合同核定的租金支付日前公司帐户内有足够的金额。房屋租金将由银行进行代扣,乙方须与银行签订房屋租金《收款委托协议》。物业管理由甲方委托__公司进行管理,具体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元***(约合三个月的______办公楼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待租赁期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交还甲方后,该款项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但如出现乙方应赔偿甲方之情形,则在甲、乙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才退还乙方,且甲方有权从中扣除赔偿款额。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未收到上述保证金,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及时交纳保证金,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仍未收到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使用的水、电、通讯等的公用事业费用,将根据******、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及《管理公约》的收费标准计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使用的停车位的具体费用和付费方法按《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规定及实际实施情况办理。
第六章______办公楼使用
第十二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十五天内正式开出______办公楼《入住通知书》给乙方,以将本合同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交付乙方使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开出的______办公楼《入住通知书》后30天内完成装修并正式进驻,否则甲方有权为乙方另行安排租赁场地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其所租______办公楼范围以外的部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所租用______办公楼用途;乙方保证在此______办公楼内从事的项目不会对周围及园区环境构成任何污染。乙方若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本合同,收回本合同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包括供电、供水、电讯、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管线的接口、空调、室内装修及停车场所、区内道路、电梯、楼梯过道等。乙方不可以任何方式损坏配套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本合同第六条所指______办公楼仅用于乙方依照合同第五条所述用途自用办公,乙方不得将其转租、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乙方对______办公楼的装修方案必须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方可实施。乙方在安装设备、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涉及相邻业主所属部位的,应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不影响其正常使用______办公楼。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所租赁的______办公楼在使用期间与他方发生相邻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将本合同第六条所述______办公楼全部或部分空置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将空置部分收回。
第二十条______办公楼的外墙和屋顶不得擅自搭建任何附加建(构)筑物。有关______办公楼公用部位管理、区内环境管理等工作均以《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为准办理。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所定的______办公楼时,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甲方需要在乙方所租赁的______办公楼内进行配套设施作业的,应事先**乙方;造成乙方机器设备损坏的,甲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乙方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在______办公楼中。如有违反,或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甲方有权**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条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结构,如特殊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改变建筑结构的,租赁期满后,乙方负责修复。
第***条由于乙方改变建筑结构,如屋面、外墙面等,其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支付甲方预留的原施工单位保修金的等额数量。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将其所租赁的______办公楼恢复出租前的原样。甲乙双方在租赁期满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正式办理______办公楼的退租交接。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核查______办公楼及其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正常损耗外的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七章
续期及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如乙方未满租赁期需提前退租,应在提前退租日的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提前退租书面通知,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甲方应于接到乙方的提前退租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与乙方接洽,协商具体的提前退租事宜。
第二十七条如乙方要求延长本合同租赁期限的,应在不迟于______办公楼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应在不迟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甲方应于接到乙方的退租通知后一个月内与乙方接洽,协商具体的退租事宜。
第二十九条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在乙方______办公楼租赁期满后无法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______办公楼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按本合同所定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第八章违约
第三十条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第六条所定______办公楼;
2.未事先**乙方而在乙方租赁的______办公楼内作业造成乙方机器设备损坏;
3.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损坏各类配套设施;
2.因其对______办公楼的使用或对建筑结构的改动而影响他方正常使用______办公楼或损坏房产;
3.未按规定将租赁______办公楼交还甲方;
4.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未按规定时间装修和进驻的
6.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违约金计算,违约金将用以下计算方法得出的金额:
1.日违约金为300元***;
2.违约天数=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违约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第三十三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第三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付款币种为***。
第***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于违约方被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当月月底以前付清。
第三十六条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或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项超过30天,甲方有权**本合同,无偿收回______办公楼并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七条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提**讼。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或授权**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法定**或授权**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负责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负责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租赁合同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产权证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共间(套),产权证号。
第二条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月租金为***(大写)_____元,合同期限内租金不变。
第五条租金按(月、季、年)结算,每(月、季、年)日以(现金或转帐)交付。
第六条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七条甲方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诺无与产权有关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合同生效后如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是否允许乙方转租该房屋(在空格内填写是或否)
第九条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投资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方案须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租赁期满后,乙方维持装饰装修后的现状交付房屋的,甲方不补偿装饰装修费用;乙方拆除装饰装修的设备、材料的,必须出资恢复原样。
第十二条在房屋租赁期间,与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为: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乙方依照合同到期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4、违反第十条规定,二次被行政处罚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第十五条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六条甲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年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以逾期总额的%按日加收**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产权证复印件及其它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_____
2、**向人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
第***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9
联营出租方(甲方):
联营承租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多次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联营出租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昆区鞍山道步行街中段、钢铁大街二十八街坊大中4栋7号商业
用房一间(两层,面积147.15*方米)。联营出租给乙方经营蜘蛛王鞋业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三年,(从_______年4月8日)起至(_______年4月7日止)。
三,每年的租金按10%上浮。第一年租金为25万元整,(从_______年4月8日)起至(_______年4月7日止)。第二年的租金为275000元,第三年的租金为302500元,每年一次性上交给甲方。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交纳甲方5000元合同保证金,每下一年的租金需提前2月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亏赢自负,一切经营费用自负承担责任,如退房应提前三 个月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的**与义务:
1,按时收缴费用
2,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甲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六,乙方的**与义务:
1,乙方在经营销售当中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与消费者斗殴,问题严重不改正者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协议。
2,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商,税务,环保,卫生,水电,采暖,消防等由乙方支付不得托欠)。
3,经营期间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担保并爱护屋内的设施。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的结构,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维修,装饰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有装修装饰增添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负责门前三包。
八,为确保甲乙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性,乙方须将联营出租用房,财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履行此项条款而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出资负责修复。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或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违约,甲方负责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如甲方违约,除返还保证金外赔偿违约费和装修费50000元。
十一,双方须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如有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商议,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楼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半年)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半年的租金费用,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费用,如超过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对房屋另行出租,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养护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整改,若确实有需要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应爱护房屋中的所有设备及墙面和地面,保持墙面的整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收视费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_元为押金。
第九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如遇房价调整,甲方有权对房屋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继续租赁;
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在租赁期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内的设备和墙面、地面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押金首先对房屋损坏部门进行修缮,若修缮费用超出押金金额,乙方必须在修缮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超出的修缮费,如因修缮时间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由乙方按期限内的租赁价格承担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橱柜、燃气灶、油烟机、房间内灯饰、卫生间坐便、洗漱柜、淋浴头、燃气热水器、钥匙5把。乙方应妥善使用,若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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