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信证明(精选5篇)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第1篇
一、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路径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该项安排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往往指定一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分行或行)对信用证进行承付或议付。由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以及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从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或远期汇票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要间隔一定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至3个月、半年,甚至一年或以上,这样,受益人在得到银行付款前,资金占用较长时间。为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开展,UCP在历次版本中对银行的议付融资作了规定,但UCP600版本进一步增强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为进出口公司和银行的融资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具体路径如下:
(一) 指定银行融资许可权获得
UCP600明确授权指定银行在这三类信用证项下均可向受益人融资。
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就是允许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议付信用证实际上也就是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议付行)在受益人完成货物装运、提交相符单据时可对受益人办理议付,给予融资。
UCP600以前版本中,对开证行是否允许指定银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到期日前给予提前付款(即融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英国著名判例Banco Stantanede SA v. Banque Paribas(England)中,法院判词明确认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开证行未授权情况下,指定银行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受益人付款,则该指定银行自行承担提前付款带来的风险,开证行没有义务对其偿付。该判例的观点此后被新加坡、法国和瑞士等国的法院判决相继采纳。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因没有远期汇票,UCP也未明确规定,受益人通常只能通过其他路径进行融资,如银行信贷;而承兑信用证项下,经指定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通常也只能在福费廷市场进行贴现而获得融资,且这种融资仅受票据法的保护,得不到UCP的认可和保障。
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信用证实际业务的需要,消除Banco Stantanede SA v. Banque Paribas(England)案判决结果带来的负面影响,UCP600增加了一新条款,即12条b款,明确规定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授权该指定银行可对其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的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这就是说,在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指定的付款行或承兑行在付款到期日前,可以对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银行该项融资行为是得到UCP授权认可的。
因此,现行UCP600规则下,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都具有相同的融资功能。受益人完成货物装运、向指定银行提交相符单据后,均可向该指定银行申请预付款和贴现融资,从而提前取得款项,增强资金流动性。
(二) 指定银行融资条件和时间
根据UCP600相关条文规定,只有信用证指定银行才有权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给予受益人融资。指定银行就是信用证可在其兑付的银行,可以是信用证中明确授权可在其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家银行,也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即经开证行授权可对信用证进行延期付款、承兑并付款以及议付的任何一家银行。当然,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规定,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指定银行如果愿意承付或议付,必须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
在UCP600规则下,这三种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融资的前提条件:一是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到期日前完成交单; 二是受益人必须构成相符交单,即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三是指定银行必须明确告知受益人愿意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延期付款承诺、承兑或议付的授权,接受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同时作了延期付款承诺、承兑了远期汇票;四是议付信用证的融资可以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不要求汇票,仅凭相符单据即可议付;承兑信用证项下必须提交远期汇票,且该远期汇票须经指定银行的承兑;而延期付款信用证则不需要提交远期汇票,延期付款行凭相符交单作了延期付款承诺后即可办理。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托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背景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通常的称谓是客户保证金,并且在业界沿用至今。但是,一来在我国禁止信用交易的背景下,使用“保证金”这一称谓可能造成误解;二来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称为“交易保证金”,两者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一称谓更为准确一些。
证券公司大范围、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自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伊始便始终存在的公开秘密,也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道独特的景观。挪用交易结算资金被称为中国证券公司的三宗“原罪”之一,并且位列三大原罪之首。为了遏制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1996年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提出了自营业务资金和客户结算资金分帐管理的要求,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在2个营业日内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第132条也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不得挪用。并且,与上述《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并未规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不同,《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了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和执行手段,上述规定并收到明显的效果。客户资金存入银行帐户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证券公司作为帐户持有人依然可以支配帐户内的资金;尽管有“信托帐户”这样的表述,但却是有名无实:在上述管理办法时,我国尚无信托立法,因而信托帐户的设计因为缺乏法律支持而难以有效发挥功用;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但相关配套规章又规定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机构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其他机构无权从事,从而使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面临法律障碍。
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业界通称的3号令,以前所未有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对客户资金的管理加以规制,其主要内容包括:(1)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第5条);(2)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在确认帐户已备案之前不得对其划款(第9、15条);(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时应集中从清算备付金账户向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第16、17条);(4)证券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第20条)。上述规定将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管理中的活动给予整体考察,试图通过证券公司存款帐户的报备对其直接监控,并通过规定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对证券公司进行间接监控。
3号令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原因主要在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的不对称:证券公司完全可以在报备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或在挪用之后对其报送的客户资金数据做相应修改,从而与对应的银行账户存款相符;银行仅对总账户进行核算和监督,而对客户资金明细账无从了解,也就无法掌握各账户之间数据勾稽关系的正确与否,对挪用情况可能毫不知情;银行一月报送一次存款余额,没有流水记录,无法事后核对在途资金数;对于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证券公司甚至银行都存在修改数据的可能,故使得监管部门无从发现挪用问题。有研究者因此指出,3号令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手里缺乏最重要的数据,从而无法有效监督;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完整、及时地得到客户资金的明细构成,从而无法有效监管;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钱放在哪里,更重要的是明细账的数据放在哪里,对这些数据的监管权又在谁的手里。唯有真正解决了信息对称的问题,对分帐管理的监管才可能是有效的。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操作模式
作为对证监会在3号令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将逐步加大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适时推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印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浮出水面。顾名思义,独立存管强调的是“独立性”,是券商自营业务资金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间的帐户分隔和风险阻断,实质上是3号令分帐管理思路的延续和强化。以存管主体为标准,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模式,即证券公司内部机构独立存管和第三方存管,第三方主要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指定的专门机构。二者的基本区别在于: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以银行存管为例),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直接由银行管理,银行不再只是3号令分帐管理制度下被动的款项存放和监督机构,而是资金的直接管理者,证券公司被排除在资金管理之外,形象的说就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与此不同,在券商内部机构独立存管模式下,资金存管的主导者仍然是证券公司,仍然是由证券公司将全部客户资金在银行集中开户管理,只是必须在内部建立起“中国墙”式的风险隔离和阻断机制,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负责客户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并将管理和运用过程透明化。
同证券公司内部独立机构独立存管相比,第三方(银行)存管因为南方证券这一特殊个案而率先登场。南方证券被2004年年初被行政接管后,同年2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委托建设银行与南方证券公司联合进行试点,研究建立第三方存管模式。6月14日,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正式上线,南方证券原有的约8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陆续转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以托管费的形式,获得南方证券客户资金利差收入的三成。
为了更好的分析银行独立存管,有必要对银证转帐和银证通进行简单说明。所谓银证转帐,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资金帐户,在银行帐户和结算资金帐户间实现划转,从而无须再在证券公司存入现金。在银证转帐中,证券交易只能从证券公司端发起,银行只起资金划拨作用。银证通是银证合作的更高级形态,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帐户兼具证券结算资金帐户功能(俗称“存折炒股”),投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另行开设资金帐户,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交易。在银证通中,证券交易可以从证券公司端亦可从银行端发起,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仍是由证券公司汇总指令并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并且同结算公司进行净额清算;因为目前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作为结算直接参与人,银行只能作为间接参与人。在银证通模式下,由于客户资金直接存入银行,因此证券公司失去了利差收入。同银行第三方存管相比,银证通是证券公司的自愿行为,主要是为了利用银行网络拓展业务,涉及“增量”,只占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一小部分,大量传统客户的结算资金仍然由证券公司控制;第三方存管则是应监管要求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同时涉及“存量”和“增量”,是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存管。
由于银行第三方存管在中国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操作,因此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迄今为止建设银行是唯一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银行,其他一些存管安排虽然名为“保证金银行存管”,但实质上只是对3号令下的“分帐存放、分帐管理”要求的“迟到”的遵守。例如,2004年8月国信证券与工商银行“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银行协议书》,同时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且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在国内券商中率先改革客户交易资金存管模式,构建公开透明的客户资金管理体系”。不难看出,这只是对此前3号令的专用存款帐户设置和报备制度的重申,并未如银行独立存管的本义,将客户保证金明细帐户的管理权转移给银行。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银行的独立存管并未采取比较彻底的银证通模式,而是采取了一种较为暧昧的所谓“转托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由证券公司和建设银行签订转托管协议,将客户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转托管到建设银行。名义上客户仍然是将结算资金交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转给建设银行;但是,建设银行实际上控制每一个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证券公司无法再动用其中的资金。虽然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净额清算仍然由作为直接参与人的证券公司进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在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人也仍然是证券公司,但已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换言之,与证券经纪业务有关的一切结算帐户,实际控制权都到了建设银行手中。方案之所以如此设计,而不仿效银证通的模式,主要是为了给证券公司保持利差收入提供依据和可能。其他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方案未必会如此进行,建设银行今后的第三方存管方案也未必总会如此。但是,不管利益博弈导致何种模式,其根本目的和首要标准都是维护客户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权益。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法律定位:存款抑或信托?
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实践,在由证券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托管人一般被要求其将客户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信托帐户,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帐户;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该帐户与托管人在该银行的其他帐户相分离,帐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冲抵托管人的银行债务,也不受托管人债权人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信托帐户,是就托管人同客户的关系而言,这种安排并不使得信托帐户内的客户资金独立于银行的财产。换言之,对于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同样属于银行存款(存款人为托管人),构成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因此,严格说来,在这种安排下,作为信托财产的不是资金,而是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托管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债权。如果要使该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或者说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creditrisk),必须作出另外的安排。换言之,信托帐户的设计可以使客户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并不能免于资金所最终存放的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直接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银行独立存管)的情况下,问题要复杂一些。银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存款行为在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建立起的是债务人-债权人关系;存款不是由银行通过信托持有,而是作为银行的自有资金由其自由使用,并且在银行破产时作为破产财产受到银行债权人的追偿。存款人对存款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债权,在银行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保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就必须将客户资金同存款区别开来。英国案例法确定的规则是,如果银行(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将客户资金合法存入自身(作为存款机构),其就拥有了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而只承担归还等额款项的债务。为确保能够利用这一规则,银行需要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客户授权其将资金帐户内的任何资金存入自身。但是,如果客户不愿承担其该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不愿意将其资金作为存款存入该银行,那么就需要针对其资金设立信托。有效信托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certaintyofsubjectmatter),因此,必须将与客户资金帐户数额相应的资金隔离出来,作为信托的标的,以便信托能够有效成立。在实践中,这可以通过银行托管人将特定数目的资金存入第三方银行,并就其对该第三方银行的受偿权设立信托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出于商业考虑,银行托管人可能不愿将客户资金其他银行。更多的客户资金通常是被投资于所谓的“类现金”(即具有高度变现性的资本工具,如短期融资券)或者“现金基金”(即以类现金为投资对象的集合投资计划)。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具有高度变现性,使得银行托管人可以迅速满足客户资金帐户上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属于证券,而不仅仅是不特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可以作为信托的标的物。
在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制定的“客户资金规则”(ClientMoneyRules,CMR)适用于所有在“指定投资业务”(designatedinvestmentbusiness)中从客户处收到或代表客户持有的资金,其中当然包括客户托管的资金。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托管人必须将资金存入“获准银行”(approvedbanks)的专门帐户,并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这些资金;客户资金帐户必须与托管人自有资金隔离,即只能用于存放客户资金。CMR的实质效果是对客户资金设立了一个法定信托(statutorytrust),使其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CMR对获准银行作了一个豁免规定:如果获准银行本身作为托管人,那么其可以自行存放该资金,条件是其必须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资金是由其作为存款机构而不是受托人持有,并且不会以CMR要求的方式持有(笔者注:即存入另一个获准银行)。
在我国,由于缺乏信托的历史和制度土壤,2001年仓促出台的信托法并未起到预期的积极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个领域的模糊和混乱。笔者观察的结果是,在目前的规则条件下,无论是否采取银行独立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最终都归属为银行存款,无法同银行的其他资金分离从而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首先,如上所述,在3号令模式下,证券公司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为客户设立资金明细帐户,并将资金统一存入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在这种方式下,不管是否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托管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都不影响资金最终作为存款存入银行(从而不能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区别只在于,如果不能界定为信托关系,那么由于金钱作为替代物的特征,客户连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也不能避免。其次,在银证通模式下,问题比较简单,银行存款帐户同时又用作资金结算帐户之用,从客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而言不存在独立于存款之外的“客户资金”。最后,在银行独立存管,直接管理证券客户的资金明细帐户的情况下,尽管有独立的资金帐户,但这仅仅代表客户对银行的特定债权,从法律效果上看同存款并无区别,在银行破产时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
对于金钱而言,使其独立于其他金钱的方法只有三种,即设立信托、作为出资注入法人实体以及将其特定化(如专门封存、指明钞票号码等)。后两种显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语境,唯一可以使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的途径就是设立信托。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换言之,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同客户建立信托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国务院有必要尽快出台《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于目前颇为僵化的信托业务限制作出更为灵活和务实的规定。第二,如上所述,信托标的的特定化是信托有效设立的要件,而仅仅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并且冠以“信托帐户”之名并不足以使该帐户内的资金独立于该银行其他资产。因此,如果允许银行就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那么银行必须采取必要安排来实现信托资金的特定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危机,因此并未太多关注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问题;换言之,制度设计的前提是银行比证券公司更安全。在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中,因为没有信托关系的设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作为存款直接存入银行,成为银行自有资金(负债),银行可以自由使用,没有类似于3号令对证券公司那样的分帐管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撇开银行同证券公司的资信对比就事论事的话,客户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是减小而是增大了。因此,一方面,如上所述,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托机制,保障客户资金独立性;另一方面,还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机制,以应对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注释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01年),第37条。
例如,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就使用了“客户保证金”这一名称。
在允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客户保证金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客户在委托经纪人购买证券前只按比例交纳一部分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从词义上看这也正是“保证金”所要表达的含义),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而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客户必须事先足额交纳交易所需资金。
另两项原罪是非法融资和违规炒作股票。参见胡朝辉:《中国券商三重原罪:挪用保证金非法融资违规炒作》,/1008/1010/200466-63829.html,2004-10-16.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996年),第27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条;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12条。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专业技术部:《对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问题的思考》,/lan/train/information/info/49.htm,2004-10-16.
薛洁:《为荣誉和责任而战——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上线纪实》,载《建设银行报》,2004-8-13.
考虑到与银行间连网线路的速率及应用系统的响应时间,证券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影子帐户,将客户在银行结算资金的额度影射至证券公司端的影子帐户中;在客户证券的买卖中,只处理影子帐户中的数据,在每日收市后再进行影子帐户与银行结算资金帐户间的对帐及清算。参见于元元、潘明道:《银证系统的三种方案》,载《软件工程师》,2004年第3期。
在传统模式下投资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活期存款利息;证券公司将资金转存银行,获得的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其间利差属于证券公司的收入,并且是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陈劲:《券商“双腿”奔向创新试点》,载《中国证券报》,2004-11-20.
资料来源为笔者2004年11月在建设银行总行的调研。
SeeBenjamin,TheLawofGlobalCustody,2nd.ed.Butterworths,at26(2002)。
当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SpaceInvestmentLtdv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TrustCo(Bahama)Ltd[1986]3AllER75.
SeeBenjamin,supranote,at23-24.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FSMA)取代了原有的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7年《银行法》,并授权金融服务局作为金融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根据FSMA制定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统编为《从业规则》(ConductofBusinessRules,CoB);客户资金规则是《从业规则》的第9.3和9.5节。
当然,如上所述,客户资金并不能免于资金存放银行的信用风险。
SeeBenjamin,supranote,at23-24,119-120.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SPV;银行风险管理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银行风险控制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变迁,利用金融创新来进行风险控制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共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比率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在许多国家获得迅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然才刚刚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获准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12月15日,建行国开行同日发行了首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中,建行发行总额约30亿元,国开行发行总额为41亿余元因此,加强对贷款证券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银行信贷资产进行重组建立资产池(AssetSpool),以资产池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对于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对于一组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贷款现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受国际石油危机拉美债务危机《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规定等因数的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存量普遍下降,国际资本供求严重失衡不少拥有风险权数较大的信贷资产的银行将贷款出售给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信贷资产风险权数较小的银行,以减少贷款风险规避法律管制与此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涉足证券投资业务,希望通过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来盘活资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贷款证券化日渐兴旺起来美国是世界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的国家,在美国,贷款证券化发展十分迅速,从20世纪70年代末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到现在不仅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机器设备贷款消费贷款等),而且证券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5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亚洲证券化市场也呈现快速发展势头,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个亚洲证券化市场的中心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不同的新型融资方法,与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负债融资也不属于股权融资,其实质上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进行的融资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也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2.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收入导向型融资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在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情况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资产抵押贷款时,投资者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并且关注的也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本质上是对资金需求者资信能力的一种补充
3.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和融资成本较低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支付诸如担保费评级费托管费服务费承销费等众多费用,但其总的融资成本低于其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资产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交易,实现了破产隔离,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也不列入清算范围,所发行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证,降低了风险补偿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发行的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第三,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多,但各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却很低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中收取的总费用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本点
4.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范围广泛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发起人目前已有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还款来源是该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但所获资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项目贷款或投资,而不受被证券化的资产项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性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这更为证券化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创造了条件
五、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通资金的市场创新业务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予以组合,形成若干资产池(AssetSpool)并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然后由特设机构向投资者发行以该贷款组合为担保的证券,这种证券通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发行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作为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构造证券化资产创设特设机构并真实出售(TrueSale)资产设计交易结构并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施资产管理等基本步骤其交易结构严密,而且法律关系复杂
六、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化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的负债以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资产,尤其是贷款资产则出现长期化倾向对此,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同时,普通贷款项目也出现长期化的趋势这使得商业银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长期合约所框定这就使得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同时,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需要,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并销售出去,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过程
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达到40%~50%,有的甚至超过70%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大约只有6%~17%,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仍严重依赖利差收入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来源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人,另外,还可以通过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等而获得收入通过该项业务,银行的赢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对抵抗风险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资产证券化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为促使其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全面增强信贷业务管理约束,建立健全较好的产品定价和信贷管理基本机制,将信贷资产标准化规范化,锁定风险简化信息含量,增强证券化资产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为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所花费的成本,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真实价值的认可程度,进而降低商业银行融资代价提高基础资产的销售价格
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促使其主动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过程
4.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如某一揽子贷款或部分应收款,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同时,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于是,商业银行可以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随之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期限也趋合理
同时,贷款的风险权重常常高于债券的风险权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银行可以通过对其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大小这对我国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商业银行而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5.有利于增加消费热点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扩大内需的信贷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具体措施有发展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耐用品消费信贷等多种消费信贷办法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各种贷款科目进行组合和分散,有利于银行风险控制
证券化还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中小企业由于信誉和资金的约束,往往难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样,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很少将之作为主要的贷款对象通过进行资产证券化,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使之间接地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然后将这些分散的小额的贷款组合打包,并据之发行证券,从而发挥了纽带作用,提供了让若干企业共同融资的途径
6.贷款证券化与不良资产的化解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中国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并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商业银行存在较高的不良资产,会直接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降低和清偿债务能力下降,影响银行的赢利能力和水平,同时侵蚀资本充足率,进而阻碍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程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s),开始大规模处置近1.4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已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7008亿元(不包含政策性债转股),其中近70亿美元(约600亿元)的不良资产为国际投资者所购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总额达1.8万亿元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需要在未来几年里处置而且据专家估计,未来三年中国还有约1320~3520亿元新增的银行不良资产将逐渐显现出来如此庞大的不良资产如果没有规范的可延续性的方式来化解,将会给中国银行业留下巨大隐患
各国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在美国对于储贷机构不良资产,美国清产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在日本也有把坏账贷款销售给合作银行信贷购买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设立过渡银行以化解高达100万亿日元的不良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或许会给我们以启示
7.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积极进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经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笔者认为,上市只能说是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市场表现,而银行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才应是商业银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控制信贷风险
从以上几方面看,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和全球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并已有初步尝试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还十分欠缺,在社会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加以注意
1.评级成本问题
我国国内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并不高,而较低的信用评级也就意味着较高的融资成本,同时,为评级而聘请国际专家所需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从商业角度考虑,我国现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适宜广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实施但随着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走出国门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应加快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及其资产信用等级,并加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应对全球化后银行业的激烈竞争
2.会计税收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些方面涉及证券资产的合法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与各方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并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因此,我国应加快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应用
3.风险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我国在积极研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其中有关潜在风险的化解对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加快相关问题的研究,积极完善各方面条件,边摸索边实践,正确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法律背景,.
[2]李志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第4篇
事实上,留学生在出国之前就要开始做这些金融准备工作,现在银行也开始为留学生提供“一站式”的留学生金融服务,这当中包括了前期申请学校的“签发外币银行汇票”、 “境外电汇”,到取得签证前的“出国留学保函”、“开具银行存款证明”,再到签证后的“个人购汇、外币兑换”、“签发外汇携带证”、“境外电汇”等服务,最后到在国外学习和生活期间的消费、开支和旅游等金融服务以及回国后的结汇需求等。
如果你能事先了解银行在这方面的各项服务和流程、特点,通过银行为孩子提前做好海外生活的资金准备,孩子出国后的消费就会既安全又方便。
资信证明,外资行优于中资行
理由:
外资行在海外的知名度和信用度都更高,出具的资信证明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需留学生自行翻译成英文。
对于拿到留学通知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在办理出国手续的过程中,首先要准备的是留学生的资信证明——各国的使馆签证处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以保证留学生有能力完成其在海外的学业。
一般情况下,留学生需要提供半年至一年的存款证明,有的国家也会要求提供半年以内的资金流水证明,各家银行都会出具这些证明资料。
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对留学生的资信要求不同,如澳大利亚要求留学生有留学贷款,而有的国家则要求留学生有留学保证金,还有的国家则要求留学生一次性将学费、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这些都是需要留学生事先了解清楚的。
渣打银行个人银行零售银行业务董事总经理黄爽介绍了一个小窍门:“一方面,信用良好的外资银行开具的银行证明,要优于中资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会直接出具中英文双语证明材料,而中资银行只出具中文证明材料,留学生和家长还需要自行翻译。另外,渣打银行与美国、加拿大等热门留学国家使馆合作较多,知道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出具的资信证明会符合使馆的规定。”其实,规模较大的银行都会与不同国家的使馆有合作关系。
东北某三线城市学生小马,在办理资信证明时,只图方便,随意地在自己家附近的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存款证明,结果遭到拒签,移民局给出的理由是“在中国对外公布的银行目录中没有查阅到”。所以,在办理资信证明时,留学生要尽量选择外资行或者是规模较大的银行,它们出具的证明更有说服力。
在国内办信用卡,可提前积累信用
理由:
到了海外再办理信用卡,手续烦琐,而最难的是需要具有稳定工作或良好的信用记录。而在国内提供“远程开户业务”的海外银行办理,可以通过特色服务省去这些麻烦。
大多数留学生到了国外后,才会想要去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但留学生在国外开立银行户头并不容易,需要提交包括移民局的登记、住址证明、学生证明等很多手续。此外,海外银行一般都要求信用卡开户申请人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但是留学生在当地没有信用记录,因此申请信用卡会变得很难。
“曾有一个学生,出国之前没有支付全额学费,仅携带了每张面值为100元的旅行支票,但是使用旅行支票需要签字后生效,而每年的学费在2万美元左右,结果这位留学生为了支付第一学期的学费,需要签200次名字。”黄爽为我们举了个例子。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可以避免。目前,一些海外银行在中国开展了远程开户业务,你可以通过这些银行在国内提前办理当地的信用卡,他们可以提供特色服务,例如经过银行初审合格后派发的学生信用卡。“留学生在签证材料准备妥当后,在出国之前,可以提前在目的地国家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当地的银行卡,留学生在出境之前,就可以把资金直接存入账户中。”黄爽支招。
很多银行目前都提供这种“境外银行账户预开”的金融服务,一般都是在银行自己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是有合伙关系的银行开设。留学生需到银行递交申请资料,银行传递给境外分支机构或者是合伙银行,对方网点审批通过后,留学生就可以将出国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提前转入账户了。此时账户还没有正式启用,留学生抵达留学地后,要去银行办理账户激活手续,银行才会给留学生银行卡、支票簿。银行卡可以非常便利地满足学生的日常使用所需,而相对大额的支付则可以使用支票。
如果你所去的海外银行没有提供此项服务,那么也有一些办法,如“学生出国之前,家人可以在其他海外银行提前开立的账户里存入一些外币做理财产品投资。这样,学生抵达留学目的地后,相应的账户里已有一些交易记录,可以为留学生在海外办理信用卡积累一定的信用记录”,黄爽介绍。
远程境外开户,选当地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
理由:
在很多国家,银行网点和ATM机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普及,使用在本地具有规模优势的银行的银行卡会便捷很多。
“现在很多国内银行都有自己的境外合作银行,留学生在选择境外开户行时,相比较全球都有分支机构的大银行来说,选择在当地拥有规模优势的银行通常会更便利,如英国的巴克莱银行、澳洲的联邦银行、美国的华美银行及加拿大道明信托银行,都在其所在国拥有众多营业网点。”黄爽介绍。
大多数银行会选择在海外与当地银行合作,那些前往海外中小城市留学的学生,选择这些在本地拥有较多分行的本地行会更便利。“在很多国家,银行网点和ATM机并不是那么普及的,因此使用本地大型银行的银行卡会便捷很多。此外,选择银行的时候,要注意是否有中文客服,这个很重要。”黄爽告诉记者。
如果未选择开立海外账户,家长也可在孩子留学之前办理VISA或者MASTER国际信用卡,但使用此类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时候,手续费较高,一般为提取额的2%~2.5%。
在办理信用卡时,要注意选择使用留学目的地国家货币的信用卡,这样才会最划算,因为在支付的时候不需要手续费,如果你在英国使用美元结算的国际信用卡,会被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国际信用卡以美元结算为主,因此在办理前一定要问清楚。
很多银行派发的信用卡,都可以办理家庭账户,有主副卡形式供选择,这样,国外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家长共同拥有一个账户,父母对孩子的资金使用情况可以“远程遥控”。
外资行的网点在全球分布较多,对于那些可以在外资行开设贵宾理财账户的留学生家长来说,可以留意一下,有些外资行是可以享受免费转账服务的,不同银行,具体数额和免费次数有所不同。
购汇,
至少提前一年半
理由:
我国政府规定的一年购汇额度远远满足不了留学生在海外的生活、学习所需,因此需要至少提前一年半开始购汇并投资相应的理财产品,以降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出国的准备工作做好后,留学生要准备的就是在出国之前,兑换一定数额的外币,事实上在出国之前才开始关注外币的汇率波动并不划算,至少应提前一年半开始关注汇率涨跌,及早做准备才更靠谱。
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要求,每人每年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而留学生在国外的学费和生活费用通常每年在6万美元到10万美元,因此一年的购汇额度远远满足不了留学生在海外的生活、学习所需。
普通留学生家庭至少应提前一年就开始半分批建仓,在每个月的固定时间定额购入外汇,这样可以摊低成本,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此外,为防止在此期间人民币可能升值造成的财富上的损失,留学生家庭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类的外币理财产品,以降低损失。
有的学生会选择把留学期间所需的钱一次性都转移到国外,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从目前的外汇汇率走势来看,汇率互换时,很可能会损失掉一大笔钱。
以人民币兑换美元为例,2023年12月30日为6.2344人民币兑换1美元,假设出国留学3年的学生需要20万美元的学费和生活费,需要人民币124.68万元,如果按半年后的汇率兑换,则只需要人民币122.578万元,半年时间就损失2万元。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给孩子钱
理由:
不同的国际汇款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最适合当时情况的,才是最好的。
留学生刚到国外时,身上一般会携带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而随后的几年,父母也会分批次把学费和生活费等大额的资金转给学生,用哪些方式进行国际转账更划算?其实这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国际汇款方式主要有传统电汇、票汇、国际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以及关联账户等方式。
电汇
在国外有银行账户的留学生,使用电汇的方式较多,优点是时间短,一般3个工作日就能到账,汇款过程也比较安全。缺点是费用略高,通常包括电报费和手续费,但是会限定最高额度,一般情况下,费用在150~400元。
票汇
对于那些在国外没有银行账户的留学生来说,使用票汇的方式较多,票汇是银行给汇款人开出汇票,然后本人携带汇票出国,或者采取邮寄的方式把汇票寄往国外。票汇的优点是费用相对较低,不收电报费,但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与电汇相同。缺点是时间长,曾有一位留学生,在出国之前就通过邮寄的方式把汇票寄往国外,但是目的地城市工人罢工,当地邮寄系统瘫痪了半个月,导致汇票延迟。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用风险 特点 应对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比较早,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结构化主体都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来源,为此,要应对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产池的资产组合都是我们需要防范的目标。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阐述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指明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基于此,提出了应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产生往往和其利好的一面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们就需要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分散金融风险。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其面临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转移。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可以从银行购买资产证券,以满足自身想获得更大收益的心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新兴商业银行往往存在着放贷过于集中的信用风险,通过银行信贷资产信贷化,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优化资金使用。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但可以释放资本金,出口贷款的收入也可以释放出来。通过这样的措施,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未来的收入,而不需要在在整个贷款期内实现。此外,银行可以将这些现金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更好地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确保资本充足。商业银行保持8%的资本金应对风险资产,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所谓的8%实际上就是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本之比,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需要减少风险加权平均。而信贷资产的风险加权往往高于证券类资产,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其对资本金的需求。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获得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去选择那些风险权重更低,而收益更高的资产,这样就能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
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不但能够分散金融风险、确保资本充足,还能更好地优化银行的资金使用。为了加深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认识,我们需要把握其如下方面的特点:
诱发因素复杂。导致信用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不但包括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信用风险是这些因素的外在表现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较为综合复杂。
信用风险隐蔽。信用风险的真实面貌很可能无法表现出来,若母公司为子公司外部信用增级,信用风险就被内部消化,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资产证券化里面,信用增级属于一种特别的程序,然而当前信用增级滥用的状况屡见不鲜,虚假评级的状况也较为常见,这使得信用的隐蔽性更加明显。
风险传递积累。传递性是信用风险一个典型的属性,一方信用风险可能对关联方造成很大影响,这样就造成了信用风险了累积,破坏力不断增加,进而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影响到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应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征及其危害,为此,就需要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分散资产池行业。信贷资产池实际上资产组合,其又诸多不同银行贷款组成,若是在现金流时而较为集中,时而出现中断,就很难保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资产池中的贷款涉及不同银行、不同行业,信贷资产的相关性越低,信贷资产间的协方差越低,现金流收入的波动性越低。如果资产池所涉及行业较为集中,则信贷资产相关性过高,就会导致信用风险过于集中,进而威胁到资产池的整体信用风险。
利用衍生工具对冲。要降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衍生工具。发起人银行向SPV(特殊目的群体)出售信贷资产,这样SPV就承担和管理信贷资产组合产生的信用风险。SPV是一个特殊机构,本质上属于公司,设立主要是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SPV同样面临破产,为此,其对信用风险十分敏感。为了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营,SPV有足够的动力规避、降低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其为了对冲信贷资产池资产信用风险,往往会选择信用期权、信用互换等衍生工具。
健全法律法规。信用缺失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内表现较为明显,商业银行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为此,完善征信立法,逐步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对我国信贷资产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央行、建设部等制定了几部部门法规,然而较为系统化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要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另一方面要完善商业征信系统。其二,把握好征信权限。征信主体在征信的过程中,既要达到信息采集的目的,又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企业秘密权。其三,建立信用奖惩激励。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守信的行为得不到很好地表彰,鉴于这种情况,应该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
培育机构投资者。当前的信用评级遭到了滥用,虚假评级的状况较为常见,这影响影响到资产化的信贷资产定价,难以确保信贷资产的严格、公正。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予以约束,具体来说,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信用评级机构,另一类是信用担保机构,其不但能够推进信用风险管理,还能很好地实现信用风险的防范。
加强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情况是比较显见的,其充斥在基础资产选择到交易全程,其是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诱因。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只有采取这样的手段,才能更好地预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不但要杜绝参与主体涉及环节的信息泄露,还要避免信贷资产环节涉及的信息泄露。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确保信息披露准确。为了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应该对审核制度予以完善,引入外部注册会计师,这样能够更加公正地对参与主体的信息予以审核,确保审核信息的正确、真实。其二,着力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包含着十分关键的信息,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会计报表及附注中重大会计信息的披露。此外,还需要对企业的会计标准予以统一,不但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还需要增强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其三,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可以增强行业管理的效果,更好地为行业内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促使成员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可以设立相应的章程,统一成员思想,鼓励并促成内部成员进行信息披露,这样能够和法律的硬性规定相互配合,发挥更好地效果。其次,通过行业自律来协调组织成员行为。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制,以更好地明确成员秩序、法律秩序,更好地规范内部组织成员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全面。
四、总结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较早,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其不但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发起人的风险,还能提升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故而其受到了市场的追捧。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伴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也更加集中,结构化主体都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来源,为此,要应对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产池的资产组合都是我们需要防范的目标。本文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指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对策。
参考文献:
[1]闫丽瑞.基于KMV模型的信用风险度量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5).
[2]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 新金融,2009,(04).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